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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邵波与李其作、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波,李其作,程芳,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587号原告:邵波,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其作,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程芳,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吕强,男,1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邵波与被告李其作、程芳、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邵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邵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