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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一毕晓楠、一刘宁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毕晓楠,刘宁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596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晓楠,住赤峰市。被告:刘宁香,住赤峰市。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晓楠、刘宁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晓楠、刘宁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晓楠、刘宁香的起诉。审判员 阿拉坦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