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与庄伯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庄伯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79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振军。委托代理人:李文斌。被告:庄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庄伯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翼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