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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初庆俣与芮城县风陵渡镇赵村小农夫农副产品购销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庆俣,芮城县风陵渡镇赵村小农夫农副产品购销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719号原告:初庆俣,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山东省栖霞市。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赵村小农夫农副产品购销店,地址:芮城县风陵渡镇赵村十字巷***号。注册号:140830640012201。经营者:尚义江。委托代理人:董慧萍,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初庆俣与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赵村小农夫农副产品购销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初庆俣诉称,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4月6日,原告处于保健目的分两次在被告所经营的淘宝店铺“笑农夫”购买了红麻茶产品,共计38份,花费2944元。根据产品包装介绍:产品名称:红麻茶,配料:极品红麻叶、雪菊,适宜人群:I、II期高血压,高血脂、水肿,便秘,睡眠不良等人群,生产许可证编号:QS140814020033,执行标准:NY/T2140-2012。若常饮此品,××具有辅助治疗与预防效果。后经原告查询发现,原告购买的红麻茶包含罗布麻、雪菊等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违反了法律规定。经原告交涉,被告退还了原告的购货款2944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十倍购物款29440元并赔偿原告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必要费用1000元,共计304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通过快递(申通快递)的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开发区福鑫家园26号楼4号车库瑞杰手机通讯。因此,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开发区福鑫家园26号楼4号车库瑞杰手机通讯为合同履行地。烟台市福山区开发区福鑫家园26号楼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彩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