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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占达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薛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顾占达,薛青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1层北侧1102-1146号。负责人:马吉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占达,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青山,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射阳县。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占达、薛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世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