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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35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88188626M。法定代表人:赵晓,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和斌,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千林,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二区二组12-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70409059G。法定代表人:张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利,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第四幢1单元3层10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69180X。法定代表人:郑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61号民事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万元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25辆或者查封二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熊和斌、韩晶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3层7室房屋【房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43**号】;3、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30日,原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昌旺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万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25辆的查封或者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熊和斌、韩晶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3层7室房屋【房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4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钢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