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军涛与刘银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涛,刘银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民初700号原告:徐军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刘银合,曾用名刘银河,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原告徐军涛诉被告刘银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银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军涛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的西平县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内燃料,用于制造砖材。2014年3月至10月,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算账,被告欠原告货款986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15年8月7日前还原告货款48600元,余款50000元,每月还10000元,5个月还清,即被告应在2015年底前还清欠原告的货款。但被告并未履行其还款计划,仅在2015年底前归还原告39000元后,下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归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有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内燃料款59600元,并赔偿原告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被告刘银合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军涛经案外人巩会超介绍认识被告刘银合,并自2014年3月起向被告提供内燃料,用于制造砖材。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徐军涛内燃料款玖万捌仟陆佰元正(98600元),刘银河,2015年6月30日。”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欠徐军涛内燃料款2015年8月7日前还48600元,余款每月还10000元,还完为止。欠款人:刘银河,证明人:巩会超,2015年6月30日。”后被告刘银合未向原告徐军涛支付欠款,原告徐军涛起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还款协议、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徐军涛向被告刘银合提供内燃料用于制造砖材,被告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金额应以2015年6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的金额为准。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间支付欠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欠款利息,并未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银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军涛98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刘银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会英代理审判员 雷颖浩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