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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伯发、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发,童建华,陈冰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伯发,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童建华,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冰儿,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刘伯发与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0000元,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900元。但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未在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冰儿有工资收入,本院在另案中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本案将依法纳入工资扣划后的执行款分配。2.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3.因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童建华、陈冰儿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葛其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