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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吴俊涛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涛,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147号申请人吴俊涛,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79195E(1-2)。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张趁意,公司董事长。吴俊涛申请执行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吴俊涛支付拖欠的生活费8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吴俊涛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1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