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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徐瑞昌、丁祥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瑞昌,丁祥辉,瑞昌市新开路碎石场,陈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瑞昌,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瑞昌市人,个体户,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陈敬仁,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祥辉,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审被告瑞昌市新开路碎石场。住所地:瑞昌市黄金乡林泉村。经营者柯传兰,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瑞昌市黄金乡新联村第一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3604811954********。实际经营者陈耀明,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瑞昌市人,九江市港口管理局瑞昌分局职工,住瑞昌市。原审被告陈耀明,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瑞昌市人,九江市港口管理局瑞昌分局职工,住瑞昌市。上诉人徐瑞昌与被上诉人丁祥辉、原审被告瑞昌市新开路碎石场、陈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4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徐瑞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瑞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瑞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瑞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瑞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计3290元由上诉人徐瑞昌负担。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励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