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蓝永林、谢林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永林,谢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蓝永林,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谢林富,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大化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蓝永林申请谢林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谢林富应支付申请人蓝永林案款4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6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229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