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李家窑北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镇。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304执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