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平铁东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琳琳、李会民、郭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铁东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琳琳,李会民,郭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7号申请执行人四平铁东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范琳琳,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会民,男,汉族,1952年4月5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郭艳波,女,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四平铁东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琳琳、李会民、郭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标的额为271384.48元,利息从2016年9月18日开始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止。于2017年8月24日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范琳琳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41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按月分期给付,于2017年9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剩余欠款,从2017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2万元,直至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同意本院拍卖抵押房屋一次性偿还欠款。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