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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立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立祥,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黄立祥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立祥申请再审称:黄立祥没有收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和第三人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状,原一、二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程序违法。原一审法院延误黄立祥按时起诉的权利,需要承担全部过错。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和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提交过穗规建证[2010]297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确认该许可证是否存在及其内容细节,在此情况下一切建筑经营活动均属违法。原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黄立祥的起诉不予立案严重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一、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二、撤销穗规建证[2010]297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判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0日许可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活动是综合违法侵权;四、在接到传票后30日内完整归还房屋,逾期将赔偿每秒100元直到彻底归还结束;五、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黄立祥于2011年12月19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公开穗规建证[2010]297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穗规函[2011]8610号《广州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依法向黄立祥公开了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因穗规建证[2010]297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0年时作出,故黄立祥于2016年11月16日针对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显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原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黄立祥的起诉不予立案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黄立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立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