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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盛三军、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三军,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盛三军,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张良,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盛三军与被执行人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02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4607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三军与被执行人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02执2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