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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志峰与山西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峰,山西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志峰,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跃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志峰与被执行人山西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20000元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一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