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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58号罪犯刘杰,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七被告的全部非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7年3月27日分三笔缴纳人民币4000元,650元,1269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