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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楚晓鑫与青岛金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晓鑫,青岛金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07号原告:楚晓鑫,女,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花,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50号16号楼2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李凯然。原告楚晓鑫与被告青岛金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楚晓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977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城阳启程装饰材料市场做装饰材料批发生意,自2014年6月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货款一直未结清。至2015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977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以明确被告的主体身份,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落实被告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楚晓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延辉人民陪审员  解国亮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