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幸福家居世界益明新型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何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幸福家居世界益明新型建材商行,何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270号申请人:大连幸福家居世界益明新型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地大连市。经营者:高晓明,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何进勇,汉族,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幸福家居世界益明新型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何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辽0204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货款71741.6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739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11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公告送达,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执1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