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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晓旭与宋兆贵、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旭,宋兆贵,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73号之一申请人:王晓旭,女,生于1987年2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宋兆贵,男,生于1974年1月2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2017年08月29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7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冀EE77**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EE77**重型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