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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与栾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栾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6660号原告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千山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其法,经理。被告栾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原告青岛佳美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被告栾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高密市,本案应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高密市,属于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告栾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平审判员  刘文杰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展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