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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佛山市南海区海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海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61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岭南大道北81号,组织机构代码45607379-3。法定代表人:王跃建。委托代理人:张春、李文心,均系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海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新城2栋1301室之四,组织机构代码28002990-7。法定代表人:蔡志远。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海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9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海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应付还案件受理费12006.91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66.07元,该款项已退于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督促其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6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