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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冰冰与王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冰冰,王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567号原告:丁冰冰,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少鹏,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丁冰冰与被告王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丁冰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冰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丁冰冰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