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冰冰与王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冰冰,王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567号原告:丁冰冰,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少鹏,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丁冰冰与被告王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丁冰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冰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丁冰冰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