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珍珍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珍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7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珍珍,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无业,住平阳县。曾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珍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珍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章珍珍在其位于平阳县万全镇第一农场第二作区安置房第一间家中,先后三次容留陈某,4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被告人章珍珍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珍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陈某,4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珍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珍珍犯罪后能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珍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