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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传国、靳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国,靳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赵传国,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靳季,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3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5470元及利息,已执行为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庆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