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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2012年1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2015年,通过微信购买一块疑似象牙牌子。后于2016年12月份,放到淄博市淄川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社区石某经营的XX斋XX店出售。2016年12月29日,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分局将该疑似象牙牌子扣押。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谭某某被扣押的疑似象牙牌子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重44.1克,价值人民币1837.5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照片、聊天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上缴涉案的象牙制品,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靳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思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