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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礼涛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礼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7101执109号移送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董礼涛,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礼涛罚金一案中,依判决执行董礼涛人民币1642元,现已发还失主李鸿猷。本案尚有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能执行,还需追缴人民币201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董礼涛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董礼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追缴尚未缴纳的罚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兴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