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桂荣与官伟东、郑永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荣,官伟东,郑永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民初409号原告:黄桂荣,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官伟东,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郑永心,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黄桂荣与被告官伟东、郑永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官伟东、郑永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官伟东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25日,被告官伟东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8月5日归还,并立下《借据》为证。逾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又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官伟东向原告黄桂荣借款是其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官伟东未作答辩。被告郑永心未作答辩。原告黄桂荣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据》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官伟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郑永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5日,原告黄桂荣与被告官伟东签订了一份《借据》,主要内容是:“甲方(出借人)黄桂荣、乙方(借款人)官伟东。现乙方向甲方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乙方须逾期还款,必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借据。如乙方逾期不清全部借款且未经甲方同意延期还款,乙方除向甲方加付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并按日计付欠款总额的2%违约金给甲方,直至清还全部借款给甲方为止”。同日,原告扣除了1200元利息后,将借款588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官伟东。逾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官伟东、郑永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被告官伟东与被告郑永心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官伟东、郑永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金额,原告在借款时先扣除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借款金额认定为58800元。对于被告郑永心,上述借款是其与被告官伟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郑永心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官伟东、郑永心欠原告黄桂荣借款5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桂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黄桂荣负担20元,被告官伟东、郑永心负担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惠民审 判 员 杜碧丽人民陪审员 侯伟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敏桦附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