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保21号申请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保21号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法院轮候查封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13栋,建筑面积557.88平方米的房产,现已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