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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王素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王素亮,占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王素亮,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占传发,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王素亮、占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