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183-12186、12286-12293、12307-1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焕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宾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12183-12186、12286-12293、12307-1231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姚贵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亮,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潘锋,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峰等20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一)。 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亮、王潘锋,12314号案被告陈焕泽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各案被告分别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号详见附表二),约定原告向各案被告提供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额度期限及金额等依各案被告的申请和原告的审核结果为准,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起止日期在原告认可的额度期限内且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个人信用额度金额,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且最高不超过日利率0.06%,并按实际天数计息;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原告审查通过后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签署的纸质凭证、原告银行单方面出具的进账凭证、从原告银行网站打印的进账单等。合同项下授信发生欠息、逾期等,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各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各案被告在平安银行个人网银上确认申请个人信用贷款(起贷日、贷款金额、年利率详见附表),贷款还款方式均为净息还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期限为3个月。原告按约将上述贷款发放至各案被告的账户。贷款到期后,各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各案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数额详见附表一)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暂计截至日期、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12341号案被告陈焕泽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无异议。 各案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相同。 另查明,各案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截至日期详见附表二。 以上事实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贷款账户对账单、贷款账户还款清单、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声明及贷款用途承诺书、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各案被告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贷款已到期,各案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金额、暂计截至日期详见附表二,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详见附表二),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以上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小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