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卓某1与苏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1,苏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4788号原告:卓某1,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双已方已建阳市,理人:杨萍、张琼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卓某1与被告苏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琼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卓某1与苏某的非婚生女卓某2由卓某1抚养;2、苏某应于每年1月1日向卓某1支付非婚生女卓某2的抚养费1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其中,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28000元应一次性付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份起,卓某1与苏某开始同居生活,后卓某1怀孕,但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并导致分居。××××年××月××日,非婚生女卓某2出生,出生后,卓某2一直随卓某1共同生活。苏某作为非婚生女卓某2的父亲,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苏某对卓某2从来不管不问,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苏某辩称,一、同意非婚生女卓某2由卓某1抚养。苏某没有稳定的收入,无法给非婚生女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为了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意非婚生女由卓某1抚养。二、同意按每月500元的标准,逐月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苏某目前没有正式、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两千余元,无力负担卓某1诉请的每月一千元的抚养费。另外,不同意按年支付抚养费,只能按月支付。关于起诉前的抚养费,无力一次性付清,请求分期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卓某1与苏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卓某2。非婚生女卓某2出生后,一直随卓某1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今。本院认为,苏某作为非婚生女卓某2的父亲,负有抚养、照顾卓某2的义务。由于卓某2出生后,一直随卓某1共同生活,现卓某1诉请卓某2由其抚养,苏某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按照苏某目前的收入情况,以及卓某2生活、教育之需,本院酌定苏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计付。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卓某2出生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共计22000元,苏某应当一次性付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卓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苏某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分别于每年的1月1日及7月1日。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卓某1与苏某的非婚生女卓某2由卓某1抚养;二、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卓某1非婚生女卓某2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共计22000元;三、苏某应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给卓某1非婚生女卓某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该抚养费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分别于每年的1月1日及7月1日;四、驳回卓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宪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二十一条(?javascript:SLC(35339,21)?)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