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金山与郭海凤、新乡市安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山,郭海凤,新乡市安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422号原告:刘金山,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战文、徐小淦,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凤,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安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法定代表人:郎玉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娜(公司法务人员),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对原告刘金山诉被告郭海凤、新乡市安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78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上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郭海凤承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郭海凤承担”。审判员 李启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