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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樊敏陈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樊敏,陈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9223085-5,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被执行人樊敏,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园艺村东塔地区409,身份证号码642103198010281048。被执行人陈冠,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徐闻县下桥镇国营勇士农场十三队043号,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05134717。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樊敏,陈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敏,陈冠名下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樊敏,陈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