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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大悟县烟草专卖局与大悟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大悟县行业管理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悟县烟草专卖局,大悟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大悟县行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781号原告大悟县烟草专卖局(公章名称)(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市公司大悟营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64123940L。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兴华路69号。负责人邓京悟,该公司局长(经理)。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熊举超,大悟县烟草专卖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大悟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8233779-X。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张孝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其江,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大悟县行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负责人,胡宏涛,大悟县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悟县烟草专卖局与被告大悟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大悟县行业管理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查明和协商沟通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悟县烟草专卖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悟县烟草专卖局负担。审 判 长  涂晓玲审 判 员  高帮增人民陪审员  何善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元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