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佳与楚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楚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435号原告陈佳,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兰,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向阳,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54号。负责人谌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楚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佳以与被告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陈佳负担。审 判 长 卿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