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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郝国静、赵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静,赵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郝国静,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地址涞水。被执行人:赵树保,男,1975年出生,汉族,地址涞水。郝国静与赵金国、赵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金国、赵树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郝国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金国、赵树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郝国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金国、赵树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国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