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95庄晓飞与徐晓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晓飞,徐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庄晓飞,男,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庄国忠(系庄晓飞父亲),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徐晓锋,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庄晓飞与被执行人徐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澄滨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徐晓锋应支付庄晓飞30350元。因徐晓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庄晓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晓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庄晓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