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刘光现、张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光现,张金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现,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枝,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林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女,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张金枝之长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女,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张金枝之次女。上诉人刘光现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光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刘光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光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光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红审 判 员 刘 颖审 判 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董 慧书 记 员 赵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