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毛世佐、石宏涛等与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佐,石宏涛,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初1246号原告毛世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石宏涛,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系原告毛世佐之妻。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99393241T。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五开南路“良瑜公园府邸”商住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世佐、石宏涛诉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世佐、石宏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世佐、石宏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世佐、石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30元,减半收取353.1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毛恩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