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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善梅与柴旭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善梅,柴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冯善梅,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柴旭丽,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冯善梅与柴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柴旭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旭丽的存款捌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