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7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全胜与闫立成、秦雨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胜,闫立成,秦雨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317号原告:李全胜,男,1959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闫立成,男,1977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秦雨欣,女,1978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胜诉被告闫立成、秦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胜于2016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闫立成、秦雨欣价值498600元人民币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全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闫立成、秦雨欣价值498600元的财产;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王金金价值498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峰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