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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保财、苗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财,苗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张保财,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执行人:苗万超,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关于申请人张保财与被执行人苗万超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保财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沛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