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月强与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强,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329号原告张月强,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888号。法定代表人石佳新,董事长。被告石佳新,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张月强与被告即墨市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加工服装吊牌,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61788元,并于2014年9月15日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2015年2月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予付清。故原告具状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6178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月强对被告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全部退还原告张月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