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秀珍,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董向春,应莹,俞爱芬,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王晓平,占丽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656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0061D。诉讼代表人:陈胜珠,该支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该支行员工。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金笔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4949-6。法定代表人:应秀珍。被告:应秀珍,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上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4983016-1。法定代表人:董向春。被告:董向春,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应莹,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俞爱芬,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6164-X。经营者:王晓平,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晓平,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占丽珠,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秀珍、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董向春、应莹、俞爱芬、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王晓平、占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28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1342520.2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应秀珍、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董向春、应莹、俞爱芬、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王晓平、占丽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秀珍、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董向春、应莹、俞爱芬、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王晓平、占丽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型材为由向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同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并对相关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被告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应秀珍、董向春、应莹、俞爱芬、王晓平、占丽珠在保证函上签字确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4年4月30日即向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400万元。但被告却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7年8月28日,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罚息人民币1342520.21元,其余被告也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8月28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1342520.2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应秀珍、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董向春、应莹、俞爱芬、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王晓平、占丽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66元,由被告丽水市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秀珍、浙江丽水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董向春、应莹、俞爱芬、丽水市晓峰制笔原料厂、王晓平、占丽珠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翁 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