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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赵成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赵成国,李庆德,赵成军,樊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住所地涿鹿县人民中街85号。法定代表人曹利,改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成国,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庆德,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赵成军,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樊东红,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成国、李庆德、赵成军、樊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