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泽渊与蹇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渊,蹇世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77号原告:何泽渊,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蹇世恩,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渊与被告蹇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何泽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何泽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泽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艾明平人民陪审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明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