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南宫市凤城雅筑有限公司、宋卫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南宫市凤城雅筑有限公司,宋卫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435号原告: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吴瑞正被告:南宫市凤城雅筑有限公司。被告:宋卫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南宫市凤城雅筑有限公司、宋卫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冀州区瑞秋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春广书 记 员 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