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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魏某某2、魏某某3、魏某某4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3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魏某某1(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魏某某2,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魏某某3,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魏某某4,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