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魏某某2、魏某某3、魏某某4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3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魏某某1(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魏某某2,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魏某某3,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魏某某4,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