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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二辉与杨永波、徐立伟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辉,杨永波,徐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张二辉,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北台乡韩家峪村7区36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09160717。被执行人:杨永波,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浩达公寓小区B座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130634197810180734。被执行人:徐立伟,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产德乡南次曹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41109251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二辉与被执行人杨永波、徐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曲阳法院(2017)冀063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冀0634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永波名下位于保定市瑞祥大街浩达公寓B座1-501房产一处,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永波名下位于保定市瑞祥大街浩达公寓B座1-501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